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、自治区和来宾市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,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经济向好势头,增强企业提升产能、加快投资的信心,全力推动下半年经济保持稳步增长态势,制定以下政策措施。
一、激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效
推动企业增产增效,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底线的前提下,鼓励有订单、有市场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,扩大生产提升产能。对园区规上企业2023年全年工业总产值累计增速不低于8%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:2023年工业总产值同比2022年增加500-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,奖励2万元;增加1000-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的,奖励3万元;2000~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的,奖励5万元;增加5000万元-1亿元(含1亿元)的,奖励8万元,增加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,以上奖励按产值增加区间对应的标准兑现,不累计奖励。
申报材料:企业2022年12月产值表、2023年6月产值表、2023年12月产值表。(牵头单位:区科技和经发局;配合单位:区直各部门、各园区管理办、园区工业振兴特派队)
二、激励工业企业上规入统
建立临规企业培育清单,统一纳入各级实体经济调研服务范围。继续加大新投产企业的服务力度,推进企业扩能增效,开拓市场,规范生产经营管理,加速培育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。对于第三季度、第四季度新增培育上规的工业企业,在享受原有上规企业扶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,再给予三季度实现(营业收入)达2000万元以上的且10月新增培育上规企业扶持奖励资金10万元;给予四季度实现新增培育上规企业(含“小升规”企业)扶持奖励资金5万元。
申报材料:企业上规申报表、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等。(牵头单位:区科技和经发局;配合单位:区直各部门、各园区管理办、园区工业振兴特派队)
三、支持停产企业复产增产
对2023年上半年停产的规上工业企业,在2023年下半年恢复生产且下半年工业总产值同比持平,按其2023年下半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的1‰给予一次性奖励,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。
申报材料:2023年6月产值表、2023年12月产值表等。(牵头单位:区科技和经发局;配合单位:区直各部门、各园区管理办、园区工业振兴特派队)
四、支持引进外资
鼓励加大利用外资力度,对在第三季度、第四季度实现外资进资的园区企业(项目)达100万美元(含100万美元)以上的,奖励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。超过100万美元的,每增加超过进资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,每家企业(项目)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。外资的认定以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为标准。申报材料: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回执单等。(牵头单位:区投促局;配合部门:区直各部门、各园区管理办等)
五、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建设
实行新开工建设项目奖励,对2023年下半年实现新开工,且在统计平台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完成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工业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‰给予投资贡献扶持奖励资金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优化民营企业竣工投产奖励政策,对2023年下半年竣工投产的国有、民营等经济类型的工业企业扩大投资项目(仅限于未上规企业),且四季度营业收入(产值)达2000万元的给予扶持奖励资金10万元。
申报材料:1.施工合同、设备采购合同、现场开工现场图片;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(发票等)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基层报表等;2.竣工投产后的生产报表或财务报表、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和竣工投产现场图片、投资协议等。(牵头单位:区科技和经发局、区重大办;配合单位:区直各部门、各园区管理办等)
六、附则
(一)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或统计登记在来宾市工业园区(来宾高新区)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。对2023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、环保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、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、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,不得享受本政策。凡因弄虚作假套取争取扶持政策奖励的,一经查实,给予通报批评,追回所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,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。
(二)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,如来宾市出台有类似奖励规定的,按就高不就低、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;自治区及来宾市出台有其他不同于以上奖励政策的可同时享受。
(三)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执行期暂定至2023年12月31日。本政策由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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